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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11號王御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儉111聲字第231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御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2311號王御瑋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御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股別:儉
書記官:林柏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御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961號、111年度執字第5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御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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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