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陳艷、馬蘭芝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艷、被告馬蘭芝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艷、被告馬蘭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峻
賴建成
洪瑀
被 告 陳艷
郭秀艷
馬蘭芝
倪南香
李建業
楊世愛
楊台欣
楊佳祥
楊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對應各編號所示門牌號碼之不動產編號房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各將其戶籍自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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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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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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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所示門牌號碼遷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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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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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供擔保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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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供擔保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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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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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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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215、318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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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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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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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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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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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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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豔、楊台欣、楊佳鑫、楊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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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409、415、420、423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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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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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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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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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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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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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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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209、216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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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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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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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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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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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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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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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210、214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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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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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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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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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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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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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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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220、317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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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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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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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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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7,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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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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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世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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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不動產編號AA170291、房號204、206、311號(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及同巷8號之房號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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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55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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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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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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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萬2,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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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