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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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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8號蘇承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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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承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7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承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蘇伯忠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蘇承祖  
蘇沽訓  
蘇正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98,664元。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59,4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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