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8號蘇承祖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承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7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承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蘇伯忠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蘇承祖
蘇沽訓
蘇正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98,664元。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59,4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