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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3號朱凱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凱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35分之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