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094號林清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0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清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4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清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郭珈佑
被 告 林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596元,及自民國88年1月3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