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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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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HON-KWANG ELECTRIC(PHILIPPINES)INC.兼法定代理人卓彥宏、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卓森福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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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PHILIPPINES)INC.兼法定代理人卓彥宏、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卓森福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PHILIPPINES)INC.兼法定代理人卓彥宏、相對人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卓森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HON-KWANG ELECTRIC(PHILIPPINES)INC.
法定代理人 卓彥宏  
相 對 人 卓彥宏  
      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HON-KWANG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卓森福  
相 對 人 卓森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肆拾肆萬元,其中之美金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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