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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號田曜榮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2年度婚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曜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曜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男、民國0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000(男、民國0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