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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桂挺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桂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聲請人陳豐華與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
聲 請 人 陳豐華
送達代收人 楊宗憲
相 對 人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住同上
相 對 人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