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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91號陳垣融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陳垣融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9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垣融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地址:○○市○○區○○路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
相對人應交付聲請人財物損害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心理輔導12次(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治療方式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必要情形彈 性調整,或遵循醫囑)。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 發布日期:112-05-04
- 更新日期:112-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