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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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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5號TRAN DINH KHAM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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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簡上字第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DINH KHAM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45號TRAN DINH KHAM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TRAN DINH KHAM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業已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16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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