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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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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425號高政男、丘君毅(即王黃靜子之繼承人)、王進財(即王黃靜子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金釵之繼承人)、藍忠孚、陳嘉雯、林鎧文、林孝裕、林彩雲、謝逸民、謝婉芬、謝婉華、謝婉清、謝哲民、林士哲、高素香(即高林英之繼承人)、林志揚、曾怡華、蘇德記、林惠美、林多美、鄭乃忠(即林靜美之繼承人)、蔡秀瑟(即葉天賜之繼承人)、林于又(即林明旭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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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丙字第994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政男、丘君毅(即王黃靜子之繼承人)、王進財(即王黃靜子之繼承人)、陳美英(即陳金釵之繼承人)、藍忠孚、陳嘉雯、林鎧文、林孝裕、林彩雲、謝逸民、謝婉芬、謝婉華、謝婉清、謝哲民、林士哲、高素香(即高林英之繼承人)、林志揚、曾怡華、蘇德記、林惠美、林多美、鄭乃忠(即林靜美之繼承人)、蔡秀瑟(即葉天賜之繼承人)、林于又(即林明旭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112北金職二字第21號拍賣通知一件。(拍賣時間: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整,拍賣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9425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士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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