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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變更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旭峰
相 對 人 史塔克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899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30萬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