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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8號吳柏萱(原名:吳綉芬)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更一公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柏萱(原名:吳綉芬)之定期執行遷讓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8號債權人吳直霖與債務人吳柏萱(原名:吳綉芬)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03
- 更新日期:112-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