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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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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楊仁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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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仁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原告林亦卿與被告楊仁康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林亦卿
被   告 楊仁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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