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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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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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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松島美貴子、吉野由樹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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