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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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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34號張家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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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5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家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34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家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34號
112年4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被   告 張家銘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5,85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126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5,8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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