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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31號相對人楊昌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昌衡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31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相 對 人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遷出國外)
法定代理人 楊宇晨
相 對 人 王音之
楊文虎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91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5,4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