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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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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李丕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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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丕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丕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李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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