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法定代理人 陳致仰
許秋和
王瑞益
王陳儉
被 告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志安、陳致仰、許秋和、王瑞益、王陳儉為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