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法定代理人  陳致仰  
            許秋和  
            王瑞益  
            王陳儉  
被      告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志安、陳致仰、許秋和、王瑞益、王陳儉為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