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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蘇法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法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法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易文龍
相 對 人 蘇法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九一六號假扣押裁定,其中關於聲請人易文龍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