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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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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5號李岳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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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岳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岳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住
被 告 李岳勳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5,250元,及其中新臺幣1,599,91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3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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