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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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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號盧瑜平、盧美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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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瑜平、被告盧美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瑜平、被告盧美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
柯仲宜 住同上
被 告 盧瑜平   住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盧美平 住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盧瑜平、盧美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御膳煲品味坊即盧永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列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盧瑜平、盧美平於繼承被繼承人御膳煲品味坊即盧永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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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8181940pdf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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