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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3號毛士維(Dr. MAUNG MAUNG THA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0年度婚字第3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毛士維(Dr. MAUNG MAUNG THAN)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5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毛士維(Dr. MAUNG MAUNG THA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