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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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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57號陳偉嘉(原名陳志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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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偉嘉(原名陳志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偉嘉(原
      名陳志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陳偉嘉(原名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47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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