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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20號陳傳文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慎112審訴字第3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傳文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320號陳傳文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傳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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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