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林天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卓聖傑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天龍
被 告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萬587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原借款金額:300萬元
46萬6458元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91萬7512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原借款金額:200萬元
15萬1294元
自111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39萬9513元
自111年7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原借款金額:900萬元
900萬元
自111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293萬4777元
(略)
(略)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