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3801號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之聲明參加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3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之聲明
參加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380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與被告蕭明宏(即吳秋
芳之繼承人)、朱泠(即吳秋芳之繼承人)、朱維東(即
吳秋芳之繼承人)、吳宜杰(即吳秋芳之繼承人)間代位
分割提存款事件,應送達之聲明參加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
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