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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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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239號鄒文槐(即鄒嘉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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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文槐(即鄒嘉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鄒文槐(即鄒嘉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劉淼超
被   告 鄒文槐(即鄒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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