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6號被告HOW YU CONSTRUCTION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年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09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HOW YU CONSTRUCTION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年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8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HOW YU CONSTRUCTION (VIETNAM) JOINT STOCK COMPANY、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896號
原 告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鄒昌儒
李宓蓉
被 告 HOW YU CONSTRUCTION (VIETNAM) JOINT STOCK CO
MPANY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參拾伍萬玖仟零伍拾壹點參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