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2130號湯効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2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湯効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3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湯効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13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湯効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