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5號黃馨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馨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95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馨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95號
原 告 陳婷
陳虹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
被 告 謝伊雄
黃馨儀
黃明倫
陳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賣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一,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與建物內容(出處調解卷第33至40頁):
一、臺北市OO區OO段O小段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1840分之2436)及坐落其上同小段OOO建號建物(門牌為同區OOO路O段OO巷O號O樓,權利範圍為全部)。
二、同小段O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1840分之2436分割自上揭OO地號土地)。
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出處調解卷第33至40頁):
一、陳婷比例:12分之1。
二、陳虹萱比例:12分之1。
三、謝伊雄比例:4分之1。
四、黃馨儀比例:4分之1。
五、陳萱比例:12分之1。
六、陳婷、陳虹萱、黃馨儀、黃明倫、陳萱等五人公同共有比例:4分之1。
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一、陳婷負擔12分之1。
二、陳虹萱負擔12分之1。
三、謝伊雄負擔4分之1。
四、黃馨儀負擔4分之1。
五、陳萱負擔12分之1。
六、陳婷、陳虹萱、黃馨儀、黃明倫、陳萱等五人連帶負擔4分之1。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