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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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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呂曉玲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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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曉玲之民事分割公同共同物起訴狀、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民事陳報㈢狀、民事陳報㈣狀、民事陳報㈤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分割公同共同物起訴狀、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民事陳報㈢狀、民事陳報㈣狀、民事陳報㈤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曉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呂曉玲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4-28
  • 更新日期:112-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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