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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林家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被 告 亞昇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儁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被 告 亞昇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儁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