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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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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林家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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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被   告 亞昇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儁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 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台幣)
餘欠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息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40萬元
27萬8,379元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5起至111年9月24日止
自111年9月25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160萬元
111萬3,526元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5起至111年9月24日止
自111年9月25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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