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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林勁恒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勁恒之撤回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8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勁恒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