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劉培翰
被 告 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蔡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洪福仁、洪筱萱、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5,73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洪福仁、洪筱萱、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5,7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