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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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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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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5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劉培翰
被   告 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被   告 蔡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洪福仁、洪筱萱、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5,73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洪福仁、洪筱萱、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坤昌連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5,7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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