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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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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2363號張慧如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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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慧如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慧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14時2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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