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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724號龐美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17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龐美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1724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與被告龐美芳、張亞女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