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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5號廖溪樹之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溪樹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溪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廖溪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4-26
- 更新日期:112-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