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黃閔顯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閔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閔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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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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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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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黃閔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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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