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江昀縢即江添廷、江冠德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昀縢即江添廷、江冠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昀縢即江添廷、江冠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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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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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江昀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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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