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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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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趙耕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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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耕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耕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陳正欽  
                    向勃睿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同上
被   告 趙耕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082元,及其中新臺幣971,586元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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