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趙耕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耕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耕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陳正欽
向勃睿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同上
被 告 趙耕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082元,及其中新臺幣971,586元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