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751號徐連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7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連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75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徐連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王筑萱
被 告 徐連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