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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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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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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相對人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相 對 人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相 對 人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1714號返還提存物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949號提存事件異議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1,727,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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