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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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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346號陳彥霖(原名陳博清)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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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5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彥霖(原名陳博清)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34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彥霖(原名陳博清)(出境)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2時29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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