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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005532號劉明桂之移送其他法院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桂之移送其他法院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5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明桂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移
送其他法院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