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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鄭惟允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惟允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昭誼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