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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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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7642號林敏玉、林怡君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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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敏玉、林怡君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林威成、林敏玉、林怡君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4-25
  • 更新日期:112-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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