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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林威成、林敏玉、林怡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威成、林敏玉、林怡君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威成、林敏玉、林怡君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威成
林敏玉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