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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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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8號黃洋、被告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之通知庭期取消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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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9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洋(即王凌群之繼承人)、甘婉菁(即王凌群之繼承人)之通知庭期取消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知庭期取消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原定之庭期112年6月29日下午2時32分取消,另本案原告已撤回對於被告黃洋部分之訴訟。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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