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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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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高綵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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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綵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綵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高綵璇(身分證統一編號:F二二****五一五號)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號)、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未成年子女甲○、乙○○之監護人。
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姚淑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4-22
  • 更新日期:112-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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